捕捞河蚌也违法?
2024-03-19 14:44:2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杨绍银 | 作者:徐钰翔 | 点击量:8190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徐钰翔)2023年10月初,沅江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得到线索称,沅江市漉湖芦苇场黄花滩水域有人非法捕捞。沅江市森林公安局迅速联合南大派出所开展线索研判分析,经过初查,结合嫌疑人的作案频率和出现范围:2023年11月,犯罪嫌疑人陈某坤、童某练、袁某安(在逃)、袁某秋(在逃)等人纠集龙某运、龙某运、龙某兵、龚某元、龙某兵、鲁某龙、龙某淼等人,组成11人的非法捕捞团伙,在远江市渡湖芦苇场黄花滩水域大肆捕捞各类河蚌,最后销赃给江西老板成某助(在逃)等人,用于制作纽扣等装饰品。该团伙层级分明,分工明确,形成运捕销一条龙的稳定产业链,数额巨大,影响及其恶劣。

目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,上网追逃3人,现场扣押各类河蚌4601.6千克,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背瘤丽蚌15400余只,重量约4287千克;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刻裂丽蚌225只,重量约31千克;湖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洞穴丽蚌1795只,重量约270千克,一条湖南至江西的捕运销链被成功斩断。根据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鉴定报告,该案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为781.42万元。现对9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3人列为网上追逃人员。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警方提示

河蚌亦属河道生物,对净化河道大有益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规定:"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"根据《长江十年禁渔计划》,沅江市处于长江其中一条支流,所属区域属于禁渔区,禁渔区内禁止进行一切捕捞水产品的违法活动。而在禁渔区、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,无论捕捞数量多少,都涉嫌刑事犯罪。

该案的背瘤丽蚌、刻裂丽蚌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该团伙还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三百四十一条规定:"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"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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